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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一段视频显示:一条高大黑狗,在路上跟随两老妇女。忽然,撕咬一妇女几分钟,拖行数米,导致该妇女去世。事件发生在,9月17日,漳州紫泥镇南书村一处道路上。媒体报道说,黑狗是当地的一家酒楼喂养。事发后,酒楼曾委托一人来协商赔偿事宜,赔偿十多万了事。死者儿子不同意“赔偿多少暂且不说,那条咬人的狗还养着,都没有被处理掉。”
 
本案一个重要问题,犬主是酒楼老板,还是酒楼?两者的法律责任大不同。如果犬主是酒楼老板,则该老板涉嫌过失犯罪。如果犬主是酒楼,则难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全国人大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单位过失行为不为罪。本案中的犬主务必查清。虽然犬主可以是单位或个人,但民间养犬的犬主大多是个人。
 
假如犬主是酒楼老板,则其疏于对恶犬管理,酿成咬死人事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恶犬咬死人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恶犬在公共场所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后者是恶犬有特定袭击目标,危害的是具体个人。至于民事赔偿,一条人命的赔偿款绝不是区区十万!《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犬主应全赔被害人家属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要多普法,《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犬主要管住自家的犬,是个常识。在古代,《唐律疏议》第207条就规定:“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蹋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假如)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即犬咬人的惩罚犬主。放犬咬人的按照斗杀伤减一等处罚(比主人自己犯法轻一等),犬主疏忽犬咬人的以过失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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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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