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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霸座后让座的,也就小事不究了,没有法律后果。但经交涉,还继续霸占的,则是侵权行为,且涉嫌治安违法。"23岁 霸座不让的,已有被治安处罚的案例,且在处罚后,还不免民事责任。" 

高铁霸座在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债权,即破坏合同的责任。具体如下:A霸占了B的座位。B与高铁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一个的霸占,合同不能履行。B不得不与一个交涉,换回原座,或B找其他座位坐,或B找不到座位,只能站立。B不仅付出交涉成本,劳累之苦,而且心理不爽,情绪受伤。这些都是被侵权后受到的伤害。

根据侵权法的理论,霸占者一个已经构成侵权,符合侵权要件:其一,一个是故意霸占,有过错。其二,B有损失。其三、霸占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不言自明。故一个要承担侵权B的赔偿责任,该损失计算,难于量化,可以根据生活经验酌定金额。其实,一个霸占座位,破坏了合同,而合同一般是平等互惠的,合同一般有两个当事人。故两个当事人都是受害人,有权分别提出索赔。即A的破坏合同,对B与高铁都构成了侵权。只是B受损大,高铁受损小。

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犯债权(合同)",传统的侵权对象还是物权、身体权、人格权等。但生活中,第三人侵犯合同是客观存在的,就如上述的高铁霸座是典型例子。故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来判定侵犯合同者的民事责任。 

对此,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亦有相关规定:第766条:故意干扰第三人履行契约义务。以引诱或者其他相关方式,故意且不当干涉他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婚约除外)的履行,以期引诱或导致该第三人不履行合同者,行为人就该他人因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所受损失应负责任。第766A条:故意干扰他人履行契约义务以引诱或者其他相关方式,故意且不当干涉他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婚约除外)的履行,以期阻碍该他人履行合同或者致其履行合同花费更多或更增麻烦者,行为人就该他人因合同无法履行所受损失,应负责任。第766B条:故意干扰预期契约关系以引诱或者其他相关方式,故意且不当干涉他人与第三人间合同的订立(婚约除外),行为人应当对由于合同无法订立而产生的预期利益的丧失,从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无论这种干涉的结果是引诱第三方放弃合同的订立还是与他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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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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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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