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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维权,沸沸扬扬,以致于惊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来表态。本来,依法注册的商标,自然可以维权的,维权过度的,可予纠正,但最大的问题却是商标来源本身,即一个地方的小吃协会可以获得一个代表性小吃的商标吗?

 

“潼关肉夹馍”是一个以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识(注意,不是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由上可知,申请地理标志的必须是本地区有代表性的集体组织。那么谁能代表潼关地区的肉夹馍呢?古代的潼关很大,与今日的地理位置不同。小吃协会固然可以是集体商标申请人,但协会里面又有多少家小店铺参与,有多少的代表性呢?组织的代表性才是关键。否则就可能出现,谁抢先成立协会就得商标,并以此要挟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其次,集体商标的性质,是一个区域性的、防御性的、识别性的商标,准许集体成员使用,防止非集体成员使用,而且不能脱离地理区域使用。此即合法维权的范围。实践中,小吃总想走遍全国的,扩大了使用范围,但一走出潼关,不使用潼关的山水来做肉夹馍,就失去地理标志的本意了。

 

再说“逍遥镇”胡辣汤商标。同样的最大的问题是,小吃协会能代表逍遥镇胡辣汤吗?该商标是普通商标,不是集体商标。先是被个人抢注,后被转让到小吃协会,然后协会开始维权。这个抢注明显不当,个人怎么能代表流传下来的小吃名称呢,岂非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该商标的批准有问题。其次,小吃协会本应注册集体商标,但现在受让的却是普通商标,高举大旗去逼迫大家来加盟,商标的使用方向出现了问题。小吃协会应该是靠产品去征服消费者,而不是脱离产品靠商标去赚快钱的。归根结底,还是这个商标来源有问题,落在一个小吃协会手上,得以四处鸡毛当令箭。

 

各地推出特色小吃品牌,本是好事,但是商标的规定尚不周密,操作不当,反而坏事,且侵犯了无辜者的权益。吸取的教训是,其一、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要有代表性,把真正的经营者囊括进来。第二、集体商标的使用地理区域要界定。其三、协会不得变相以普通商标当做集体商标使用。其四、涉及千古名小吃的商标审批,要设立调查认证等程序,以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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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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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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