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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市民花费11400元在“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发现衣服上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还有刺鼻异味。去退货,未果。店里《更换条款》规定,可以换货,但不退货。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上海消保委就《更换条款》事宜,约谈了经营者。事后,加拿大鹅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先说下法律关系。消费者与加拿大鹅店是买卖合同关系,涉及的法律是《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店铺的《更换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即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条款。现实中,格式条款经常不合理、不公平,故《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再查,网上流出的《更换条款》一共七条。第一、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第二、顾客如需更换货品,必须于货品售出后十四天内出示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开具的购买收据原件在购买货品的店铺按本更换条款办理。第三、每件货品只能更换一次,更换仅限于同款货品之颜色或尺码,经更换后的货品不可再进行更换。第四、更换的货品必须仍处于原来出售时的状态,并且负有原有的标签与挂牌。更换的货品必须未被穿着、未被使用、未被洗涤,未被修改并没有任何形式的损坏或污渍。第五、本公司保留修改本更换条款之权利,更改后的条款在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公示后即刻生效。第六,本更换条款的中英文如有不合或争议之处,应以中文版本为准。第七、本更换条款不影响顾客依据相关法律享有的权利。

整体解读该《更换条款》,操作上应该是“只可以换货,不可以退货”。而对质量不好的产品退货,是消费者的主要合同权利之一,被该格式条款剥夺了,故该条款是无效的。由此可见该店铺并未遵守中国法律。而且玩起了文字游戏,给条款加上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掩护饰词。事实上“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这句话逻辑不通,因为法律本有规定可以退货的,而且其重点是在说不可以退货,现实的操作也是如此。加拿大鹅在事发后的辩解,说可以退款退货,实际上是对《更换条款》的改口。尚未彻底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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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8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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