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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阳一起车主在入车库下坡甬道上,轧死在那休息的清洁工,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引发热议。有的认为车主观察有过失,涉嫌犯罪,有的认为,客观上不可预见,是意外事件,无罪。以上网友观点,大抵来自报道的印象事实,而全面的事实,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须谨慎处理,公平断案。

 

先说该案控辩双方的意见。控方,汤阴县检察院认为,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小汽车在进入汤阴县某小区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车库甬道的被害人碾压致死。被告人张某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方,被告人的哥哥表示,他开出事的车辆在事发现场放置了参照物,模拟了近百次,都难以看到参照物。他认为,进库上下坡有盲区,此事系意外,(弟弟)不应被追究刑责。

 

再查法律的规定。《刑法》第16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显然,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车主当时能否预见甬道上有人休息?对此,须考量多种因素:第一、从一般预见来看,可以通过模拟试验,来确定视野范围。实验时候,可以试验各种车辆、各个高度的司机(包括座椅高度调整),并且以此来判断该下坡甬道的设计,其观察角度是否有天然的缺陷?第二、从个别预见来看,则是完全模拟被告人的事故情况,以判断是否因为个体原因没有观察到。一般预计涉及到甬道的设计是否合理的大环境,个体预见则涉及到被告人当时客观上是否观察的到。以此来综合确定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被告是否该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除了刑事责任外,还涉及到民事责任问题。假如本案构成犯罪,民事责任必赔。假如是意外事件,无罪,则虽然事故与车主有关联,但系死者过错造成,车主并无过错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也已经取消了原先的公平责任,车主并无分担损失的责任。所以说,这个悲剧事件的定性,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巨大的影响,定有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定无罪则无须赔偿损失。中间,并无和稀泥的妥协方案(除非是和解的无责补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压力都转到司法机关了,千万的网友也都盯着。司法机关务必全面掌握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是则是,非则非,为责任划出一道明确的界限,以此引导和教育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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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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