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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很重要,但是两个概念又有点绕。而且还有法律空白。

下面举一个案例说,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大家可以直接看图)

该案情况是:奶奶有三个儿子,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大儿子去世后发生继承。大儿子(父亲)有一套房子,首先析产1/2给配偶(即母亲),另外1/2分3份给女儿、母亲、奶奶继承,各得1/6。之后,奶奶又去世了。奶奶的1/6份额,给3个儿子家继承,其中三儿子1/18,二儿子家的孙子1/18,女儿(即大儿子孙女)1/18。

这里有一个重要法律空白:即奶奶的份额转继承给三个儿子家时,能否发生代位继承?即给孙子、孙女继承。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允许继承,即上述中的1/18,可以给大儿子的女儿以及二儿子的儿子。

也有法院不支持代位继承的,即奶奶的份额只能继承给健在者(即三儿子1人),孙子孙女不能代位继承。法院给出的理由是,1 奶奶的份额,因房屋尚未分割,未实际取得所有权。2 转继承以健在人员为限,不发生代位继承。

窃以为,这是一个法律政策问题:允许转继承中发生代位继承,分割公平,每一家雨露均沾,但也会造成继承成本高。等于要查清每一家的后人,工作量大。而且,如果该代位继承中又发生转继承。那么继承可谓是无休无止,如家谱,须穷尽所有血缘关系。反之,如果转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只传给健在者(不隔代继承),一刀切,处理起来方便。建议最高法院明确立场,避免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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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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