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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股东纠纷不少。一旦闹起矛盾来,互相举报(去税务或经侦)、互相诉讼(各种公司法解释下的诉讼),打来打去,两败俱伤,最后还是以股权转让收场。这说明,公司法以及多个补丁的司法解释,包括法院的诉讼,不能真正解决公司僵局。要解决问题,还是要靠自己。何不事先针对常见纠纷,写入章程中?!

设立公司过程中,有两大法律文件,一个是投资合作合同,即股东之间约定投资比例、出资期限、管理人员安排、投资不成的后果承担、保密义务、股东之间的忠诚义务(不竞争)等,补法律与章程的不足。该协议最重要是确定了股东之间的忠诚义务,不能利用公司为股东个人谋取利益,解决之后可能产生的泄密、股东不正当竞争、股东损害其他股东权益问题。

另外一个是公司章程的设计,加入特别约定条款。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的公司章程参考版本,基本是公司法的法条,是倾向大股东利益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就是持股51%以上的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很被动,很不利。为了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同时兼顾公司的运行,在设计章程的时候,可以加入以下条款:
(1)一票否决条款,约定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收购、引入投资、撤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效。
(2)优先分红条款。如果公司盈利但三年以上没有分红的,小股东有强制优先分红权,大股东必须执行。
(3)查看账簿、审计条款。小股东有权查看公司原始账簿,有疑问的,可以单独审计。如果大股东不配合,则视为陷入公司僵局,小股东有权解散公司,并要求大股东赔偿损失。
(4)解散条款。即股东退出机制。章程可以特别约定,陷入僵局半年以上的,一旦持股10%以上小股东要求解散,则公司必须解散,之后清算。
(5)强制股权转让条款。公司陷入僵局后,可以要求强制股权转让,以结束僵局。股权的价格可以为实际评估价,也可以约定原注册资本金上下一定比例的浮动等。如果违反约定,可要求法院判决执行。
(6)监督大股东人事权。如果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违法乱纪,包括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经小股东提议必须撤换。等等。

通过以上公司章程条款的设计,弥补了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不足,小股东从大股东手上要回部分权利。更重要是完善了公司陷入僵局的解决机制,相当于是当事人在立法,总结了实践经验,尽快结束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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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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