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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乡村医生刘桂芳呼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人有权以这种(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

 

当一个人病痛的不如死时 ,安乐死是一种尊严选择。穷人没钱治疗,死了是解脱。富人被管子插着,半生不死,生命没有质量。琼瑶《写给儿子和儿媳的一封公开信》中说“不论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插鼻胃管!因为如果我失去吞咽的能力,等于也失去吃的快乐,我不要那样活着!”荷兰、西班牙、加拿大等国也已将安乐死合法化。

 

但是,安乐死在操作上,是面临巨大道德风险的。有些人会钻空子,借此甩掉病人包袱或不养老,让病人、老人早死。这种行为实际是谋杀或协助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此时,病人、老人已经老了,行将就木,无力反抗,可能就被不肖子孙以安乐死的名义除掉了,无比残酷。尤其是在老人社会,养老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没有道德感的人是完全会利用安乐死来做坏事。

 

所以安乐死,须等条件慢慢具备,才可施行。这些条件包括:其一,法律上务必保证,安乐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被迫、被错误诱导的、被欺骗等的不自愿意思。因此须在当事人清醒时,最好在公证人员陪同下,签署正式的安乐死法律文件;在病重时,由医生作出正式的诊断意见。同时,对违法安乐死的责任人,予以法律追究。其二、医生的伦理完善。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抢救病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最宝贵的。不能因为病人或家属没有钱就不抢救了。有些家属为了省钱,明明可以抢救而放弃,是相当可悲的。其三、社会的思潮。生死是人生最大的事。传统社会,儒家思想是“未知生、焉知死”。死不可测,生是宝贵的。而安乐死,就是对死亡的认识与认可,是社会观念的转变。因此立安乐死的立法要尊重民意,等到多数人对安乐死形成共识的时候,再立法施行不迟。法律是关乎每一个人的,须反映出社会的思潮,大多数人的意见。

 

安乐死可以研究立法,但目前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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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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