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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招牌的设计,本来就是商家自己的事情。只要招牌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长宽不超过限定的范围,就可以随心所欲设计。招牌是最显眼的生意向导。商家为了招揽生意,吸引顾客,必然会绞尽脑汁、施尽才华,设计出争奇斗艳的招牌。走在上海南京东路,映入眼帘的首先就是五花八门、眼花缭乱的招牌,成为街道一景。

 

但是,有的地方的行政机关,任意使用权力,对辖区内的招牌一刀切,各种限定,以致于招牌千篇一律,失去招牌的意义。这种千人一面的审美观,实在不敢恭维。而且不仅是审美观问题,更是行政滥权问题。行政机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指定招牌,法律也不可能规定商户具体做啥招牌。所以,行政机关指定招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行政滥权。那么为何统一的招牌还是不断出现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对这种行政滥权没有追责,权力没有被约束。如果行政滥权一次,就追究法律责任一次,那么就不敢再滥权了。

 

以成都牛市口街道为例,辖区某路一排的7家商户是拼音门头招牌,已经有一年多时间。这样的招牌,消费者看的别扭、费力,老外看不懂,还影响生意,百无一用。街道办人员说,该招牌当初是为了“统一美化”。舆论关注后,现在正在做临时中文招牌换上。这种拼音招牌,与其说统一美化,不如说是统一丑化。请问,要商户做拼音招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再问,更换招牌的费用谁出?三问,因挂拼音招牌,造成消费者减少,商户的损失谁赔偿?四问,对于做拼音招牌的滥用职权者,作如何之处理?——假如处理了滥权者,成为先例,那么其他地方的统一招牌必会大大减少。相反,如果不处理滥用职权者,只是公费换了招牌,那么其他地方看了也觉得无所谓。

 

法律上,这个事件公私分明。对于商户而言,自己的招牌自己做主,别人不得干扰。招牌设计的自主权是商户经营权的应有之意,设计的内容也是法无规定即自由。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就不能做,做了就是滥权,滥权就要追责。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权力不受制约,官员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于是就出行了拼音招牌这样的幺蛾子了。拍脑袋做决定的招牌问题,本质上还是法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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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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