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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合同的一些特色理论,给解决合同问题,多一个思路。这些理论,可参见《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16章385条、《新加坡合同法》《印度合同法》等。下面举例说明:

第一、约因,与坐地起价

约因就是凡事要互相付出代价,譬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途加价、坐地起价,则是没有新的约因,该加价没有合同依据。

 

第二、不当影响,老师劝学生购物合同可以撤销

不当影响,就是利用特色关系,控制了思想,从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合同行为。譬如老师劝学生购买他推荐的产品,就是不当影响。上级找下级推销产品,也是此类。假如没有“不当影响”制度,要撤销这些合同,还是真的难找到法律理由。

 

第三、不合理条款,不予执行

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很多。譬如威尼斯商人中割肉不流一滴血条款,显然是做不到,所以法院可以忽略,不予执行。再如有个合同约定,如果送货迟到一分钟就可以解约,如何适用?条款肯定是有效的,但是过于严苛,应该从宽解释,但如果没有法理,还是很难否定之的。

 

第四、合同无效的后果,不一定是恢复原状

合同无效的后果首先就是双向返还,恢复原状,过于僵化了。譬如人情费条款,双方违反公序良俗,就不该返还。再如房价上涨期间,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销售,如果无效返还,会造成过错方反而得利的荒谬结果。此时应该考虑不予返还,即使返还,也要赔偿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英美法系无效合同的后果,不一定要求恢复原状的,涉及到不当得利的返还,课题很大。实践中,还有合同无效后,没有损失,但有获利,如何返还?既然不上缴没收,也只能双方分配利益了。

 

第五、撤销合同的期间,要看情况

撤销合同的时间是1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起算。由于时间短,很多撤销案件过期作废,也使得撤销制度形同虚设。英美的撤销期间是合理时间,没有硬性规定一个短的除斥期间,比较合理。

 

第六、禁反言,信赖利益损失

禁反言的意思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不得反悔。禁反言是衡平法的概念,是对约因理论的补充,因为很多“大话”是没有对价的,不构成约因,但如果对方因相信“大话”而蒙受损失,则可获赔。禁反言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履行实践经常会改变合同条款,此时不要随便承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虚假陈述与欺诈

英美法中,欺诈是虚假陈述的一种。虚假陈述有三种,一种是故意欺骗的,是欺诈。一种是过失的,自己没有注意到说了假话,还有一种是无辜的,就是自己也当真地说了不符合事实的话。显然,这三种的合同都可以撤销,但赔偿范围有别。这相当于侵权法中的故意、重大过失、轻过失。

 

第八、错误与重大误解

英美法中的错误有三种,相当于对重大误解的精细化。错误分为,单方错误(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的单方面认识错误),双方错误(譬如双方都发生认识错误,一个买A,一个卖D,合同不成立),共同错误(譬如都以为标的物存在,不知道标的物灭失)。显然,错误是否可以撤销合同,还要看类别的,有的错误可以撤销合同,不撤销不公平。有的单方面犯错,不能借此转移风险,不得撤销。

 

第九、胁迫与经济胁迫

胁迫,大陆法系一般理解为人身胁迫,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不得不签订城下之盟。英美法系还有经济胁迫,即对方利用其经济地位,给出霸王条款,而本方又别无选择,譬如水电煤之类的合同,也算经济胁迫,可以撤销。

 

第十、格式条款与显失公平

随着交易的迅速,格式条款越来越多,英美法系赋予法官显失公平条款的认定权。不过,显失公平比较难操作,一般要程序上与实体都有问题,才能认定。程序上,譬如没有醒目提示。实体上,譬如差额多大为显失公平,是否包括动产等?弹性很大。为了保持合同稳定性,认定显失公平的只能是小概率事件。

 

第十一、预期违约的履行中止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有履行中止,理论出发点不同,使用范围也大不同。大陆是不安抗辩,条件要求比较严格。英美法系是预期违约理论。预期违约包括,还没履行合同的违约,以及履行中的预期违约。简单说,发现情况不对,就可以中止履行,并要对方在30日内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视为毁约。当然,这个”发现不对”的履行决定必须正确,否则会被反控违约。合同履行中的决定以及合作,与签约一样重要。合同是进程,是根据一系列的条件与事件环环相扣进行的,到底谁先违约,彼时如何正确决策是履行精髓。

以上是抛砖引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合同制度,异曲同工,生活中合同千变万化,不是法条所能囊括的,还是要靠专业与智慧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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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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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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