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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网上版本很多,但由于公司法的自身规定缺陷千疮百孔,司法解释补丁不断,所以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要量身定做,关键是要掌握主交易的要点与主动权。实践中,要注意合同中的几个问题。

 

第一、 股权交割与股东地位的取得有距离

(1)股权的所有权转移(交割)是可以约定转让的,不一定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变更登记只是可以对抗第三人)。所以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合同签订后股权就发生转移,或支付第一笔款后股权发生转移,也可以约定股权在变更登记时发生转移。注意,股权的转移与股东地位的取得,还是有距离。

 

(2)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股东地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是其他股东的人头数的过半数,还是表决权的过半数?学理上有争议。实际操作是,既要人数过半数,也要表决权过半数。要人数过半数,就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要表决权过半数,就是为以后修改章程做股东会决议所需(股东变更无须再决议,但股东担任公司职务等其他事务还要决议)。

 

(3)为取得股东地位,可以在第一次付款之前,要求转让方出具其他股东同意的文件,内容包括,同意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受让方列入股东名册、同意修改相关章程、同意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等。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股权交割后,即可列入股东名册簿,以实际取得股东地位,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 过渡期

过渡期是不可避免出现的。最典型的是,股权交割之后、办理工商登记之前的期间,此时受让人已经实际成为股东,但因未登记变更,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要约定该过渡期内公司运行,包括股东权利的行使、债权债务的处理等。

 

第三、 分期付款

受让人要制衡转让人,应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譬如登记变更前付一部分,变更后再付一部分,不配合变更时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约定违约金。实践中,分期付款可以写的更细致点,把对方履行情况作为付款条件,对方做多少、本方付多少。譬如可以这样约定,付款分三期,第一期是对方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后支付,第二期是股权约定交割、列入公司股东名册后支付,第三期是股权变更登记后支付等等。任何一期对方违约,都可及时止损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 僵局处理

现有的公司法下,公司很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动弹。常见的僵局是,新股东付款了,且列入股东名册,但法定代表人就是不去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变更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其他股东变卦不肯作股东会决议了。这样新股东虽然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但没有法定的登记名分,权利被减损,不得不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要求配合变更。实践中,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不配合变更的违约责任,譬如可以股份回购或要求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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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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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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