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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办企业,创业伊始,通常会签订一份股东合同协议,定个合作框架。这是有必要的。因为公司法不成熟(2021年公司法草案出台,仍有漏洞),章程也往往是市场管理局的官方范本,漏洞很多,不足之处,须以协议方式来补充。其次,是实践的需要,股东之间必然有诸多矛盾,应事先预防。要注意点是,合伙人创业时都是雄心勃勃、抱着合作欲望的,故合作协议不要太悲观,如果协议内容很多违约责任,形如预见不良后果,则有不吉利的犯忌之嫌,当事人会反感。协议可写的乐观厚道点。

 

 

第一、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

写清股东的出资比例、表决比例、分红比例。可以同股同权,也可以同股不同表决权以及不同分红比例。譬如有的股东在公司任职的,分红可比只是出资的股东略高,譬如为1.2:1。表决权可以赋予主要创始人一票否决权。

 

第二、每年分红约定

实践中最常见是公司盈利了,但是大股东不分红,还转移利润,小股东无可奈何。所以可约定,公司必须每年分红,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不分红。这样小股东提出分红,大股东应该执行,不执行的有法律责任。

 

第三、股东的进入、退出

公司法没有退出机制。实践中,可约定一定期限内,譬如N 年内,股权锁定,不予进出。如果新进股东,须全体股东同意。如果股东中途退出,则根据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合理价格是指,公司盈利期间退出的以出资价格为准,公司亏损期间退出的以实际净资产价格为准。

 

第四、股东不同业竞争与保守秘密

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熟悉公司业务后,在外经营同类业务,带走订单或商业秘密,为个人牟利。此举违背了股东之间的忠实义务。故要约定,股东不得同业竞争、不得泄密,如果发生同业竞争或泄密的,须退股或赔偿损失。

 

上述协议内容,可以写在章程上,就在章程上完善。两者有冲突的,章程为准,章程未规定的,以协议为准。章程适用的是公司法,而协议适用的民法典,两者救济方法不同,可以互为补充。还要注意,违反协议的后果,一般是赔偿损失,而难以强制履行。譬如股东在外经营同类业务被发现,他就是不愿意签订股份退出的转让协议,法院也是不会判决其强制转让的,只会判决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股东合作协议的作用是有限作用的君子协议,不能百分之百执行到位,主要的目的是促进遵守契约精神,并给违约的一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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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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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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