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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亮点是,结合民法典以及近年来的热点,增加了诸多保护妇权益的针对性规定。举例如下:

第21条“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妇女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影响,独立人格。

第23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性骚扰与猥亵有重合部分,有不同部分。猥亵主要是指身体故意接触,而性骚扰还包括语言、文字等非身体接触的骚扰,以及乘机性的身体接触。性骚扰既是违法行为(猥亵),也是民事侵权,单位有预防与处理性骚扰的义务。

第28条“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要求媒体报道的方式要适中,不能过犹不及。这条估计与近年来的MT事件有关。

第29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很务实。这种纠缠、骚扰,不止是性骚扰,而且危及人身安全,造成心理畏惧,要惩罚。实践中的纠缠,常见的有跟踪、盯梢、尾随。骚扰常见的是打电话、发消息、送东西上门等等。都是违法行为。

第43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就业平等,以及保护婚姻隐私。就业考虑到是劳动能力,不应涉及妇女的婚姻家庭情况,那是个人隐私,更不能限制婚姻或生育。

第68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时候的家务补偿。对家庭妇女的保护。

总的来说,立法加强了对妇女保护。不过,从法律后果来看,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针对性惩罚还是不多。落实本法,还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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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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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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