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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日,重庆万州区法院对易真武涉嫌敲诈勒索原海南原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及其丈夫刘远生一案宣判无罪。法院认为,易真武偷录他人言行,并以向社会公布相要挟,迫使刘远生给付存在争议的劳务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违反了民事活动中自愿原则,且手段卑劣,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作否定性评价。公诉机关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易真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指控易真武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因此,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本案中,法院不赞同以偷拍方式解决纠纷,同时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故宣告无罪。本案有罪无罪的关键是,被告人的索赔是否有民事基础,即双方是否实际存在工程款纠纷?若有工程款纠纷,则被告人的索要财产是有民事权利基础,手段虽不足取,但并不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即敲竹杠,通常是无中生有地要挟取钱,本无民事权利基础。现实生活中,工程款的计算本来就复杂,需要专门的审计或者司法鉴定来确定损失,并不简单。所以在有工程款纠纷的基础上要钱,就难谓敲诈了。

敲诈勒索是古老的罪名。《唐律疏义》对应的是第285条“恐喝取人财物”: 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事有因缘之类者,非。)【疏】议曰:恐喝者,谓知人有犯,欲相告诉,恐喝以取财物者。“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假有甲为乙践损田苗,遂恐喝於乙,得倍苗之外,更取财者,为有损苗之由,不当恐喝之坐,苗外馀物,即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论”科断。此是“事有因缘之类者”,非恐喝。

《唐律疏义》的思路与现代刑法大致相同。即如果有民事赔偿基础的,不视为敲诈,并举了践踏田中苗木的例子,田苗被损后来索赔的,不构成敲诈。索赔金额过大的,超过部分以坐赃论处。现代刑法没有坐赃罪,超过部分的实际上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有民事基础的索赔,索赔金额即使超过实际损失,也是民事纠纷,并非刑事敲诈,因为损失的计算复杂,不能要求索赔的人一定计算准确,且以普通人的索赔心理而言,多要点也自然,所以对于正当索赔的狮子开大口,还是作为民事纠纷解决,被索赔人觉得过高可以不赔,法院也不会支持过高的索赔。索赔计算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本案判无罪,应该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此时原高院副院长已经倒台,被判有罪了。假如还在台上,判决的结果会如何?难说。看看他们之前的“报案敲诈”的操作手法,欲擒故纵,颇为老道:20184月,易真武在万州区找到刘远生,以将偷录的音视频资料上传至互联网相威胁,提出增加劳务工程款200余万元。刘远生从张家慧处查看音视频资料后,与易真武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约定进行协商。5月,易真武要求增加之前主张的劳务工程款225万元,扣除刘远生20177月支付的30万元后凑整给付200万元,刘远生表示同意。同年530日,刘远生向易真武转账50万元,随即以易真武对其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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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00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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