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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许云鹤声称其停车去救助一跨栏过马路摔倒的老太,却被法院判定承担事故责任。许不服,提起上诉。1月19日,天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

 

1.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许所驾车辆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

 

2.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许云鹤驾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

 

本案二审法官根据医学鉴定等间接证据,推定王秀芝的腿伤是许云鹤车相撞所致。其中最重要的逻辑点是,受伤腿是外力所致,且部位与车子保险杠高度吻合。窃以为,如果所依据的医学鉴定是科学的(腿伤是较大钝性外力向内所致),则该推定符合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成立的。反之,则是不成立的,因为本案缺乏相撞的直接证据,也缺乏撞击痕迹等关键性间接证据。

 

其次,法院认为许云鹤没有尽到紧急处置义务,亦可商榷。许云鹤的紧急刹车是否有过错,要综合判断。如果紧急刹车是即时合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紧急刹车是迟刹不合理的,则存在过错责任。因此要具体分析当时车速、车距、车辆视野、以及护栏位置、老太突然出现对驾车人的影响等因素,才能确定是“紧急避险”还是“避险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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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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