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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判决苹果的ipad商标侵权。其判令苹果经销商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华分店,立即停止侵犯深圳唯冠第1590557号ipad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7580元。这是第一例判处苹果销售商ipad商标侵权案。

 

目前苹果与唯冠正处在诉讼大战中。重要的有:1.深圳中院一审确认ipad商标归属深圳唯冠,苹果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在即。2.香港法院的判决,确认台湾唯冠违反协议,但没有确定ipad商标的归属。总之,司法尚未明确ipad商标的归属,大家都在拭目以待。而惠州中院跳过确认之诉,直接判断苹果侵权,是操之过急的,其本可以中止审判,等深圳案件二审尘埃落定后再判的。且《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对处于诉讼大战中的商标归属,销售商是没法准确判断自己是否侵权的,惠州中院何以判决其赔偿损失呢?

 

有一种意见认为,深圳唯冠2001年核准注册至今,销售商只要去商标网查询一下就知道了,且苹果也有义务把ipad商标情况告诉销售商,所以销售商应该知情的,他们是装作不知,冒险埋头赚钱。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ipad商标登记为深圳唯冠所有,但苹果在提异议、在购买,且之前工商机关也没认定侵权过,司法确权也正在进行中,故销售商知情的是“商标有争议”,而不是“商标已侵权”。两种意见,如何取舍?显然是要法院来综合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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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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