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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以提供差异化服务为名,设置黑名单,是于法无据的。《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航空公司不能拒载的,如果拒载,则要承担责任。故春秋航空不能设置拒载黑名单,黑名单上的旅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航空服务。

 

而民航局在黑名单事件中更是失职,其法律观念严重缺失。民航局《关于对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旅客服务差异的批复》说:“鉴于法规和规章尚未对飞机上免费餐食和饮料供应、航班延误补偿作出强制性规定,由你公司依据民航法和总局指导意见自行决定服务差异。”

 

其实,航班延误的赔偿是有依据的,即《合同法》第291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该条,显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计算金额存在争议,但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而春秋航空的格式合同,规定航班延误不予赔偿,是属于自我免责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春秋航空对对免费餐食和饮料安排,可以提供差异性服务,以便于市场竞争,但对航班延误是不能提供差异性服务的,盖其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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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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