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近日,温州人大否决广西警方刑拘1名人大代表。给人的感觉是,温州人总是敢为天下先,其次这涉嫌本地与外地的斗争,以及人大代表是个护身符。

 

媒体报道的案情是:叶际宣是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在承建广西某酸项目过程中,与同为浙商公司发生经济纠纷。2012年2月,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以叶际宣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予以刑事立案,并委托温州公安向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要求对市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的报告。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后,对这一报告不予许可。

 

从现行法律来看,温州的做法是有依据的,即《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但是这种特色的法律制度,带来的思考也是全方面的:1、是否涉嫌人大干预司法?为何要给人大代表这个护身的权利?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悖。对于刑事豁免权应该有严格规定,代表法有代表给自己立法之嫌。2、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大多刑事拘留,较少取保候审,出现把羁押作为取口供的手段,以押代侦不正常现象。以后的方向,应该增加取保候审,更重视其他证据的取得,而不再以口供为中心。3、从操作看,人大是否许可刑拘,必须了解案情,而刑事侦查是秘密进行的,不可泄露案情,因此这两个制度是打架的。实践中,对于是否刑拘,靠人大常委会简单投票表决,而无明确标准,这也缺乏合理性。

 

综上,窃以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可多采用取保候审制度,人大代表不应该有司法特权,现有的人大许可制度要完善,并接受监督。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