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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为此最高检察院也修订了《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刑诉法一共290条,而司法解释有708条。读之,大有缺陷与不足,主要如下:

 

(1)起诉前后矛盾。检察院最重要的职能是起诉,因此起诉是最慎重和严肃的工作,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发了就收不回,但司法解释给予了太多的救济权利,即各种的延期审理和撤诉条件,使得对起诉错误没有追责,也丧失严肃性,案件也具有不确定性,折腾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

(2)无限追诉主义。根据刑诉法,案件起诉后,侦查已经终结,不应该继续侦查获取证据,但司法解释规定,在审判中都可提交证据,显然混淆了侦查与起诉,给案件造成不确定性。这种绝对追诉主义,是缺乏程序正义的表现。

(3)司法解释僭越刑诉法。刑诉法没有规定撤诉,只有无罪或有罪判决,但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使得无罪判决形同虚设。如果有无罪判决,则唯一的情况是检察院与法院打架了,不得不以判决了事。

(4)监督越位。检察院可以列席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会议。与其说是监督,不如说是对法官的威慑,而且是严重干涉了法院的独立办案。这条,是最典型的检察院自我扩权。

 

刑诉法已有不足,司法解释本该细化扶正之,然后事实是,司法解释的部门利益主义,自己的扩权,更损害了法治。由此可见,法治之路漫漫,刑事的基本框架应该由宪法明确规定,才能保障公民权利。

 

附:《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条文:

第三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等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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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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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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