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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讯,广西一13岁女孩,因妒忌,杀害并肢解女同学。案发后,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被收容教养3年。而当年,人高马大的李天一打人,也因未满16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容教养。之后,李天一再涉强奸罪,因未成年,亦是作为少年犯处理。

 

现在社会物质丰裕,小孩发育的快,无论心理与生理,都成熟于上一代人。现行刑法规定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完全刑事责任人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严重罪行时,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人。——因此,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考虑也要下降点呢?譬如下降1-2岁,以扼制恶性的低龄犯罪。

 

查《唐律疏议》第30条: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盗及伤人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可知,唐朝是7岁以下,才免死罪的。10岁以下犯杀人罪等,是报皇帝请示处罚。15岁以下的,犯流放罪以下的,收赎。即唐朝的一般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犯死罪要追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8岁。这些都比现在刑事责任年龄来的低。

 

再看其他国家的规定。德国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十四周岁者无责任能力。”日本规定:“不满十四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加拿大规定:“未满七岁之行为或不行为,不受有罪之判决;七岁以上未满十四岁之人,除能了解其行为之性质及后果,并知其为错误外,不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受有罪之判决。”意大利刑法规定:“行为时未满十四岁之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行为时已满十四岁,尚未满十八岁而有辨别及意思之能力者,有责任能力人,但应减轻其刑。”——目前,刑法规定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还是多数,但他们是否也一样面临,犯罪低龄化问题的困扰呢?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现在的早熟,或主要是生理的早熟,心理上还是小孩子,加强低龄儿童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总而言之,要注意犯罪低龄化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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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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