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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光河南高考雇用枪手替考案。枪手公司、考生家庭以及监考老师组成隐秘地下利益链条。替考组织者自称,花钱可监考各个环节获得通融,打点一个考场起步7万元。暗访视频中,监考老师发现破绽竟也没有阻拦,枪手们顺利完成了替考!——以上报道触目惊心,严重伤害高考的公正性以及公信力。可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居然没有刑法去惩罚替考行为,也真怪哉。

 

考试作弊,自古有之。但是古代对考试作弊的惩罚严厉,是作为犯罪处理的。譬如,唐律疏议第92条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清乾隆五十七年,对3名雇请枪手的童生、枪手及其他涉案者“发烟瘴之地面充军。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现在的台湾刑法137条“妨害考试罪”规定“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者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目前大陆没有考试法,刑法也没有考试舞弊罪。对于舞弊,一般是以其所涉及的手段定罪,譬如伪造证件、受贿、泄密等,而对于考试舞弊本身不定罪,这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式本末倒置的惩罚。这也无怪乎雇用枪手的肆无忌惮了。而且现代考试的作弊,更是各种手段的集大成,贿买考官、雇用枪手以及高科技作弊工具一起用上,此时法律更应该与时俱进,加大打击了。故建议设立“考试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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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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