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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是管“立法的法”。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本次两会对该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规范了立法程序等问题,是个进步,但从法理以及社会实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兹选几个修改条文分析如下:

 

一、      本次修改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这个关系立法技术,需要立法人才以及立法程序配套进行。目前,立法最重要问题是粗疏,譬如刑诉法、民诉法,如果没有司法解释,寸步难行,而多如牛毛的司法解释,往往僭越法律。故立法,该繁则不能简。要如《唐律疏议》那样有极强的操作性。这需要代表有专门的法律知识,或专门的法律人才去协助工作。其次立法程序上,也不应当止于开听证会,而是应该开辩论会。听证会只是听取意见,该意见可行否,要经过各方充分辩论才可。

 

二、      本次修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这个条文能管住,财政部在油价下跌中不断无序增收消费税吗?显然,不能。因为税收法定,不仅是税收、税率,还包括程序上的税收实施。税收实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譬如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目的、用途等,要经过法定程序论证,而不能随心所欲。立法法对此规定不够全面。

 

 三、本次修改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窃以为,授权立法的内容必须有严格限制,因为这个相当于立法权的转移,所以授权的内容必须是辅助性、补充性的,而不能是税务等基本制度的立法。否则就是懒证,而且造成立法权的旁落。

 

四、本次修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条严格来说,要由宪法来规定,而不是立法法来规定,自己可以立法,自己可以在部分地方停止适用部分法律。如果该法律是全国代表大会制度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部分停止吗?

 

 五、本次修改决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条是重要变动,把地方立法的内容限制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以避免地方进行可能涉及全局性内容的立法。按此,地方的车牌拍卖,房地产限购等土政策,因与该条抵触而失效。

 

六、本次修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本条规定,注意到了司法解释可能侵犯立法权的现象,但没有规定司法解释违法的后果,是半拉子条款。应该规定,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制度,如抵触法律,则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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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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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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