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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9岁男童,遭养母虐待,背上是密密麻麻的伤痕,不堪睹。经鉴定,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显然,养母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予刑事追究。而在公安申请批捕时,南京浦口检察院召开一个审查逮捕听证会,参会的19人中12人建议不逮捕,遂未逮捕。事后,对于是否应该逮捕,舆论两极化。

 

是否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是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因此,本案当事人是否要逮捕,主要是考虑,养母是否可能再虐待儿童?如有这个可能,则要逮捕,如果可能性不大,或已隔离其与儿童的接触,则可以不逮捕。当然,无论是否逮捕,都不影响对养母的继续审判。

 

民意对此类案件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虐童本来就该受到道德谴责的,所以司法机关办案更要谨慎。但遗憾的是,司法机关自己也在扩大民意的影响,譬如审查逮捕听证会,根据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是检察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专业交流,但南京检察院居然邀请了18个人参加。这些人是来自江苏省、南京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学者,人民监督员和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学校、社区相关人员等。如同陪审团进行审判了,更让社会觉得,是否逮捕的标准不是法律,而是民意了。所以,此举并无必要。检察官对于是否逮捕,说出信服的理由即是,不必人为制造民意来为办案减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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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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