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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全国超过30个省市的社保、户籍系统存在漏洞,数千万用户社保信息有泄露风险。此是公务机关泄露个人信息。之前,则有宾馆登记系统泄密,大量旅客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信息泄密,轻则引来垃圾广告,重则名义被盗用,引发名誉损害,经济损失。目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仅仅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对大量不负责任的泄密,并无规范,譬如社保泄密,只能亡羊补牢,而相关机关并无责任,宾馆泄密,也无罚则,充其量是被泄密者提起民事诉讼,这些对公民保护都不利。窃以为,需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公务机关泄密的,须国家赔偿,非公务机关泄密的,须民事赔偿。被泄密者即使没有财产上的损失,也要赔偿,或者恢复名誉。赔偿的金额,可以参照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定赔偿,即依法确定一定赔偿金额。如此规定,以约束信息搜集、保管者的行为。同时刑法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罪”,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譬如对于冒用身份、非法变更他人个人信息行为入罪,以保障社会信用。在法理上,个人信息就是个人隐私,只有保障个人隐私,才有真正的自由以及人格尊严。面对高科技对个人信息搜集的便利性,每个人的隐私都可能被侵犯而失去自由安宁的生活,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地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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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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