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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康医闹事件,缘于看病的幼儿突然去世。家属认为是医院违规操作所致,聚集到医院讨个说法。于是医生和护士被逼抱着幼儿尸体在医院大门示众,毫无人格尊严。对于本起医患纠纷,应立即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同时,无论医院是否有责任,死者家属以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去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院秩序,必须严惩。

 

医闹行为,本质上扰乱社会秩序。今年8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该法条在111日才生效,故本案不能适用。目前,对于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予以拘留或罚款。

 

本案,医生护士被逼抱尸示众,人格尊严严重被侵犯,故逼迫者涉嫌侮辱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侮辱行为出格,且引发医院秩序混乱,故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予以侦查。逼迫者强制医生护士行无义务之事,身心俱受伤害,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立案,值得商榷。刑法上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譬如辱骂、殴打他人,公共场所起哄闹市等,一般是无事生非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行为。而本案的医闹是“有事引发”,且医院是可能有责任的,家属是违法维权,显然并非无故,故定此罪不妥。

 

医闹事件,屡屡发生,医患两败俱伤,重要原因是没有一个合理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法律界也应有所作为。此类纠纷,最好由中立的第三方来独立调查,譬如香港的“死因庭”制度,由法庭来调查死因,分清责任。若有这样的程序公正,家属也不必去医闹,而医生护士也免予被辱殴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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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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