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市场经济,带有计划经济余味。大国企利用垄断地位,通过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来牟利,譬如电信、水电、铁路等的霸王合同比比皆是。破除霸王合同,促进公平交易,需要法治。破除霸王合同主要有两招,一是行政监管,二是司法个案,相关制度需要强化、完善。
针对霸王合同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条规定甚好,但操作性差,因为没有规定认定无效的程序、主体。这点,可以参照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予以完善。其第17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之事项。违反前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之一般条款无效。该定型化契约之效力依前条规定定之。企业经营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即无效的操作要具体化、法定化,行政监管单位发现霸王条款后,发布公告,即能废止霸王条款,有法律效力。当前,工商总局与各地工商局,也查出许多霸王条款,但经营者不听,无可奈何,如果有了公告无效的尚方宝剑,则霸王也就软了。
再说司法个案,要公正审判,以个案促进制度进步。铁路法院自设立以来,其公正性一直被质疑,现在已转为地方法院,与铁路系统脱钩了,应该会好些,但要博得社会的尊重,还得不断地做出公正判决。譬如最近车票丢失补票案:大二学生陈绘衣在12306网站买了火车票。车上查票时,发现车票丢了。陈出示购票手机短信、网站购票信息、身份证等,但仍被要求全价补票。事后,陈起诉了昆明铁路局。此案,陈与铁路公司是铁路运输合同关系,陈已证明付款买票,铁路就无权再要求补票。实名制下,铁路总公司关于车票丢失后必须补票的规定,是无效的霸王条款,且该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故本案中合同有效,但补票部分无效,应退回票款。铁路公司无视买票证据,为了管理方便,要消费者承担经营风险,很霸道、落后,甚至有敲竹杠的味道,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互惠原则,司法应该依法判决其无效,以主持正义,并促进铁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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