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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大学生闫某因掏隼鸟窝,被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最判处十年。读之,心情沉重。闫某一共掏了两次隼鸟窝,一次是12只,一次是4只,在两次中间,还收买了1只凤头鹰,被两罪并罚,其中非法猎捕被判10年,非法收购被判1年,合并执行10年半。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认定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故本案判决从形式来看,是成立的。但是从实质来看,一个大学生因为16只小鸟,而被判如此重刑,还是感觉让人颇感意外。

 

本案有两大问题,值得重视。

其一、要加大对珍贵鸟的识别,以及触犯刑法严重后果的宣传,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

掏鸟窝犯罪,是行政犯,不同于盗窃、诈骗等人人皆知的刑事犯。对行政犯不能“不教而诛”,而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如果大家都知道所保护鸟类的形状,以及猎捕面临重刑,一般是不敢、不会去非法猎捕的。生活中,正是因为不知道猎捕珍贵鸟类的严重法律后果,或者知道的不够,加上有图利的念头,导致猎捕保护鸟类事件频频发生。

 

第二、就个案而言,要审清楚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情况。

非法猎捕,主观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而为,如果是错捕,则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猎捕了两次隼,中间还收购了凤头鹰一只,故第二次是明知而为,容易认定,但第一次掏鸟窝,对这样小的鸟,是否明知是隼?或者可以推定为明知是隼呢?尚须从各方面情况来综合认定。一般而言,要有明显的识别特征,让普通人足以辨认为保护的鸟类,方构成犯罪,否则误掏,只能作为普通鸟类处理。此情节,关系到罪重罪轻,务必要审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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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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