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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群、微信群的群主也很危险,一不小心就可能莫名其妙地去坐牢。譬如最近,浙江云和县法院就判处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一个群员在微信群传黄,群主监管不力。法院认为,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均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法理不通。群主监管不力,不等于共同传黄。假设一个群主建群后,没去管理,而群员在传黄,群主若不知情,怎么可说是共犯呢!作为群主,有制止群员违法犯罪的义务,若未去制止,导致群沦落为违法犯罪的平台,固然有责任,但其行为充其量也是监管失职,是“容黄”而非“共同传黄”。其次,要群主管理群员,首先要赋予群主管理权限,譬如删除信息权,让群主有权随时删除违法犯罪信息,但微信、QQ群主并无此权力,只能眼睁睁看着黄色信息的存在。群主最多是将该群员赶出群外,却无法有效制止后果。没有权力,却要承担后果,很不公平。更严重的是,这种客观定罪,容易诬陷。简单地说,如果对群主不满,去他群里传黄,就可以把无辜的群主给治了,即使治不了罪,群主也被司法折腾的够呛了。所以这个“群员犯罪,群主连坐”的司法要不得。且按其逻辑,那么提供群的腾讯、管理群的工信部,是不是也要面临定罪呢?!逻辑不通,不言自明。

 

查法律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这条司法解释把允许、放任的网站作为传黄的帮助犯,其是有前提的:第一是牟利为目的、第二一般网站是有管理能力的、第三是明知而允许、放任。而群主与网站是大不同的:群一般是一个私密空间,不同于网站的开放性,其次群主没有网站的管理权限。故以此司法解释来办群主,是生搬硬套。何况这个司法解释本身也有问题呢。其本质是“容留、放任传播”,此与“共同传播”本是两个概念,就如“容留卖淫”与“共同卖淫”之不同。呜呼,以一个针对网站的有缺陷的司法解释,硬是套用到QQ群、微信群主身上,并予以连坐之罪,滥用司法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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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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