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温州网《丈夫目睹妻子遭强暴 拿菜刀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一文,非常不解。此案有疑。报道说:“(田某)发现张某正压在妻子身上,妻子拼命挣扎。张某看到田某进来后,就从床上下来。田某顿时怒火中烧,冲上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某目睹张某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田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辩护律师分析认为,法院之所以判处田某无期,而没有判得更低,主要考虑到田某杀害张某时,张某已经停止对田某妻子侵犯,对田某妻子的威胁已经消失。另一方面,田某对张某的民事赔偿也没有到位。”
根据以上报道,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显然过重。田某的行为,应该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即使不构成正当防卫,也是情有可原,不该重判。理由是:其一、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丈夫,都怒发冲冠,不能指望其不动手。如果不动手,那已经不是人,而是鬼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其二、虽然,强奸结束了,但是还可能发生后续的冲突行为,譬如西门庆踢武大郎的狗急跳墙,因此在殴打过程中,难谓田某有过错,下手过重,亦是势所必然,张某应风险自负。其三、唯有在张某投降,求饶,田某还菜刀砍,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扭打中的伤害,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更适合。故本案的判决,大有问题。退一万步,即使不认定正当防卫,此种情节,判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经够重,何况无期呢?另外,本案辩护律师的分析,也不妥当,辩护律师是作无罪、罪轻辩护的,而这段话显是公诉人追诉之意,不符合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