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在上海一中院开庭,我是被告代理人。事故发生在黑灯瞎火的偏僻乡间道路上,被告开车撞了原告的摩托车,由于没有手机、公用电话报警,被告就直接送原告到医院抢救。交警认为被告破坏现场负全部责任。我的意见是,生命高于证据,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彼时彼刻,被告的行为是善良、适当的,要他承担全部责任不公平。最后法庭认定被告是“变动现场”而非“破坏现场”。判后,法官突然说了一句印象深刻的话,做律师还是要点人格魅力的。我当时的理解是,律师说服法官是要方式方法的。多年后,我则认为人格魅力是感染力是气场。虽然,在法庭上,律师是配角,但若配角魅力过人,是可以抢过主角风头的,尤其是睿智、风趣以及莫测的发言,大家都会竖起耳朵听律师下一句说啥?既出乎意料,又在情理之中,饱含典故或形象比喻,这种晏子使楚的口才,足以让律师成为法庭中心,也让司马迁实录即为史文。而要做到这个气场,窃以为要有三点:其一、须有学问。律师的学问,不仅包括法律的精通,而且是百科全书式的旁征博引,就如段玉裁评钱大昕的潜研堂文集,有学问且有辞章,而得以传。律师不仅洞察案件,还要优雅表达。记得,一个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使用两套盗版软件,原告起诉要求赔偿五百万。我当时的说法是,被告固然不当,但原告蹊田夺牛更是离谱,牛吃了邻居的青草,赔偿青草即是,但邻居要抢走牛,则过矣。其二、须有良心。良心是超越法律的,善良与正义最终会赢得人心。的确,法律要严格遵循,但众所周知的恶法呢?法律漏洞呢?尤其是当前,有利于老百姓的法律不多,有利于官僚集团的法律太多,此时如过于拘泥于法条,则无疑是拿起法律自戕。事实上,法庭的公正是有一个基本前提的,即法律本身是公正的,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又何来真正的公正?每个法律人对此内心都昭然心照不宣,所以在法律解释或者漏洞时,要以良心去做善良的弥补。站在道德高地上,发言是顺风而呼。袁裕来在办理行政案件时,经常呼吁良心,如李贽之童心,此之谓乎。其三、须有表演力。法庭是舞台,发言是表演,表演要演技,要顺着节奏起舞,而不是干巴巴的一本正经,催人瞌睡。记得,在星韵律师所时,曹星就律师与演员的关系,专门进行阐述,两个职业有类似之处,可借鉴。的确,律师如果能像电影明星那样优雅表达理性,那么更容易让别人接受,引起同情。有理不在声高,有理也要感性表达。那种口干舌比枯燥重复引用法条,把法庭作为课堂,把他人作为学生的发言,效果显然是不如举重以明轻,一叶知秋的言简意赅的艺术表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