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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的刘强东与奶茶妹的故事,本是一件私事,无论剧情如何变化,终究是其两人空间,外人不应去侵犯隐私。但对于坊间的悠悠之口,京东发表声明如下:“近期刘总的私事得到了外界很多关注,刘总感谢大家的关心。但遗憾的是,网络上出现了诸如所谓“3000万分手费”等很多不实谣言;而诸如“与某干部被查相关”等谣言已涉嫌触犯法律,对当事人造成了诸多伤害,在此澄清,刘总删除某条私人微博,与上述传言无关。对此我司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此声明,文不对题。京东是众多股东的大公司,是独立的社会主体。若传言影响了公司权益,则公司自然可以发言澄清,但如今安能为一股东的私事代言?又何来为股东私事而诉诸法律的权利?混淆了公司与个人主体也。犹记得,当年罗昌平举报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贪腐,刘未回应,而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负责人来代为刘铁男发言:“纯属污蔑造谣”、“我们正在联系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正在报案、报警。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发言人公器私用,视国家能源局为刘铁男为个人所有乎?公私不明如此,贻笑大方,而法律知识阙如,让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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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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