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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日,澎湃新闻发布《反侵权声明》,以保护其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此举,一半为自己,一半为公益,可圈可点。之前,《财新》也多次发布过类似的反侵权声明,可见违法转载之烈。但是,声明有多大效果?转载依旧大规模在进行!为何不提法律程序维权?盖法律也无力也。

 

法律维权,目前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维权成本高,而赔偿低。成本主要是公证费、律师费,譬如按照上海的行情,网页公证费要2千,律师费要1万,而赔偿标准一般参照稿酬来计算。《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第33条规定“在网络环境中侵犯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著作权的,一般可以参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稿酬标准,在该标准的25倍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按此计算,一篇文章也就赔2-3千元。打官司经济上是倒贴。以上的费用,还不包括律师办案的差旅费(著作权官司的管辖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网络服务器地法院,异地的多,原告地法院管辖只是特例)。

 

第二、法律见解上也有争议。《著作权法》在业内称为“玄法”,定义不准,逻辑不清,比比皆是,可操作性差。譬如关于转载,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合法转载,即著作权人未声明不许转载而转载的,一种违法转载,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载而转载的。合法转载又分为“无须付费、必须付费”两种。其条文分别是《著作权法》第22条第4项“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以及第33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里,争议最大的是“时事性文章”的界定标准。何谓时事性文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安徽高院在审理《国产手机乱象》一案中认为:“《现代汉语词典》对“时事”的解释是“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时事”具备两个显著特征,即时效性和重大性。由于“国产手机乱象”并不能归结为“国内外大事”,缺乏重大性特征,该文虽可以认定为关于经济问题的文章,但不能当然地认定为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该院发现、研究了问题,但还是过于笼统,无法作为标准。我个人认为,时事性文章是指对近期公共事件的评述。

 

如何破解著作权官司之难?需要司法改革,其一、法院应该批量审理案件,并提高赔偿标准。譬如对于被告转载多篇文章的案件,如是同一著作权人的,可以列为一个案件,而不是一个作品一个案件,失去效率。记得,2007年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转载7706篇文章案,杭州法院的意见居然是要求分为7706个案件审理,荒谬之极。后来新京报不得不选出10篇文章分别起诉,阉割诉讼。其实,这7706篇文章,完全可以一并起诉,在诉讼中,如果发现非同一著作权人的(即非职务作品的),剔除即可,而若按照法院的逻辑,一篇一个案件,中国的著作权官司断绝矣。该案,之后,浙江在线反起诉新京报名誉侵权,起诉中指出,诉讼前后,擅自从浙江在线网站转载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真是一团混战,至今不见下文如何了。

 

其二、要通过诉讼打出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也不能要求立法者拍着脑袋立一个标准,而是可以通过诉讼,听取两造意见以及社会公评,创设司法标准,进而作为立法或司法解释标准的参照,此即实践出真知也。而如果没有诉讼,则永无标准了。因此打著作权官司,非但维权,同时也在发展法律,善莫大焉。

 

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是作者,尊重版权,人人有责,而建立一个合理的著作权制度,需要实践推进,尤其是法院要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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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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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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