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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访谈》报道了西安信用卡盗刷事件。 四个台湾嫌犯,在西安ATM机上动手脚。在机器上方安装摄像头,拍摄密码,在机器读卡处安装读卡器,复制银行卡信息。而这些,都是明目张胆进行的,摄像头下看的清清楚楚,但是银行毫无知觉,导致几百万款项被盗刷。

 

该案被侦破,但央视没有深入分析法律责任。实际上,赃款被挥霍后,被害人是很难从犯罪分子处得到赔偿的,此时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判例来看,对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各地判决并不统一的,有的判银行承担部分责任,有的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其实,这类案件,在法律上是没有疑义的。银行与储户是合同关系,犯罪分子作为第三人侵害了该合同关系,造成储户损失。此时储户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银行赔偿。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于第三人造成违约的损失,银行要先赔偿给储户,然后由银行向第三人追偿。银行或会抗辩,它也是受害者,不该赔偿。但进一步分析,即可知,盗刷的责任是可归责于银行过错的。就如西安案件,银行对ATM的监控,形同虚设,严重失职,而银行如果尽职,是很容易发现犯罪活动,防止损失的,因此银行有过错。且就盗刷而言,被害人是正常使用,毫无过错,被害人也没有能力去防止这类犯罪,而银行有能力也应该防范损失,故银行应该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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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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