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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日,上海首例“伪基站”案一审判决。静安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主犯3年,从犯16个月。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使用“伪基站”是为做产品宣传,不具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该行为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的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是一致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意见》本身也存在问题:其一、破坏,一般是指物理系破坏,且不能恢复者。而“伪基站”则是暂时中止了手机用户与电信公司的联络,一旦停止“伪基站”,则手机网络又恢复正常。难谓是传统法理上的破坏。其二、危害公共安全,需有一定量化的指标。假如“伪基站”架设在四处无人的地方,则难谓破坏公共安全。因此《意见》规定不周,对于未达到量化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是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迅管理秩序罪,还是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或其他罪呢?这些都有待于探讨。

 

本案律师的两点意见,也很有意思。第一点是关于主观故意,应该说使用“伪基站”通常是一个手段,如果该手段涉嫌犯罪,其主观上放任的间接故意还是存在的,只是非直接故意而已。第二点是为了排除重罪,而说本方当事人轻罪,这个也是中国特色的律师辩护了。实际上律师的否认指控罪名就是了。为了达到否定目的,而提出构成新罪是不妥的,因为律师没有指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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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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