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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按:法院对律师安检,是对律师的歧视,是对法律人的羞辱,也是不自信的象征。一个法院的安全,在于判决的公正性,而不是安检设备的先进性!据我所知,法院出事的,都是当事人等携带危险品进去,而从没有律师造成的。既然如此,又为何对律师苦苦相逼呢?而对同样出庭的检察官,是选择性执法,放过一马。可见,本质在于官民矛盾,官员自以为高人一等,而歧视老百姓,包括律师。

安检:龟缩下的司法

梅春来写于2013619日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617日一改常态,对所有人包括律师执行人身安检,据安检人员的表态此举是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令执行奉进必检。有关对律师执行人身安全的检查是否合法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法发[2004]14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根据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对公诉人和律师只检验证件和登记,并不对人身、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实务操作中对律师还是要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对公诉人则不检验证件也不进行登记,据说全国法院的安检情形大致类同,从规则的立场,假如最高法院和全国的法院都认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不合理,那最简便的方式是修订,而不是表面上说一套,背后公然打破规则的另做一套,最高法院及全国法院之所以不顾规则,是因为作为权力部门的他们始终认为规则整治的对象是民而不是官,正因为如此,他们自己也不在规则的调整范围之内,如果公开辩论,他们也承认这样的做法多半是错误的,但潜意识仍告诉他们仅对律师安检,而不对包括公诉人在内的其他官家免予安检是合理的,这是权力派生的特权。

但为什么我们仍对最高法院和全国法院的如此做法感到痛恨?那是因为同为法律人的律师从本质上仍是希望法院是公平、公正的场所,他不仅保障普通公众的权益免受普通人的侵袭,也保障普通公众的权益免受行政特权的侵袭,理论上,如果法院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场所,那么法院天然的就具有抵制特权的职责,然而如果最高法院都在制造并享受特权呢?这就是中国法院的问题所在了。

法院如果没有规则意识,那普通公众就不能指望让它来肩负着实现公平的责任,事实上,目前已有很多事例可以表明,我们最高法院的存在也并不以实现公平、公正为己任,它不像是司法机构,而是像个二等的立法机构,从其越来越行政化的倾向来讲,法院与政府其他行政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其内部构造一如被庸俗的小贩动过了手脚的天平称,公平只不过个标签,撕开标签就能露出法院只不过是政府设立的打手,他们从政府那里拿取好处,同时也为政府尽忠,当然,在政府未干预的案件中夹带私货,是另一种腐败,有些法官看到这儿,可能会驳斥并声明他是公正贤良,我不否认有这样的法官存在,但在整个处于逆淘汰机制的中国法院当中,能达到公正贤良外在标准的法官,多半是源于还不具有腐败的条件或还不具有被招安的资格,如上梁山前的宋江。

支持安检的人很多,特别是法院系统的人,如果我也是法官,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也会支持这样做,甚至我还会淫荡的建议,最好法院搞一台透视的安检机,碰上的心仪的姑娘就可以让她来回安检,你要问我透视安检的必要性,那我可以立即严肃并大声地回答你,我们要排除一切隐性、潜伏的安全隐患,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如此将人民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出发点,你还有什么好质疑的?

可是,任何权利都是有一定界限,超过了界限就必然损害了另一权利的内在价值,我写这段是想告诉大家,特别是普通的公众知道,以堂而皇之、凌然正义的面目干一些不得人心的事,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实在不需要找出更多事实,比如强拆是就是打着发展地区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旗号进行的,安检也一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检规则没有修正之前,全国法院包括那个不讲规则的最高法院就迫不极待的对律师实行人身及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这说明安检事件正好证明了法院本身就不讲规则,也不讲道理的地方,对一个不讲规则也不讲道理的法院,要指望他们实现当事人或社会的公平正义,显然不现实,正如我所指,中国法院的存在并不是去实现公平、公正,这一点法院也知道,当然法院更知道,如果他们不讲规则不讲道理,那些受冤、受屈的人们就会用炸药炸掉这些声称能坚守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于是安检。

目前法院方面并不能提供翔实的数据来说明,由于未对律师实行严格安检导致发生的事故机率,这说明法院强调对律师安检的必要性是主观推测的结果,至于法院能举出的无非是那些当事人引起的暴力事件,如果以事故率来讲差不多是千万分之一的机率,某专家不是说过了吗,百分之几的事故率是可以忽略不计,那么为了千万分之一的机率,在全国法院实施最严格的安检,其必要性在什么地方?台湾六法全书里面的讲了一条法律规则,当有多种措施可以达成立法目标时,应选择对人民损害最轻的措施,而我们则正好相反,为了防止当事人可能发生的暴力事件,干脆连律师都安检。(注:六法全书被我们党认为是旧社会的东西给废了,事实证明旧社会的东西不一定都坏,新社会的东西不一定都好)

如果需要对律师安检的理由是防止可能发生的暴力事件,那么在理论上进入法院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书记员等所有人都存在着这种可能性,那为什么不对他们实行与律师相同的安检?如果说警察、检察官、法官、书记员是有正式单位的人,那律师也有,如果说警察、检察官、法官、书记员的信誉比律师高,那就未必,在单位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书记员也可能做出极端的事件,而且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可能性比律师高多了,除非是另一种解释,那就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书记员是官府的人,而律师和普通公众不是,于是,本着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价值判断本能的作出了安检上的特别安排,如果这是一种规则,那么当这种规则不是普遍适用并公正的对待所有人,而是将人群分成不同身份等级制定不同的对待措施,我只能说这种规则只有人治、专制的社会才能找得到,而我们是一边宣称我们是法治国家,一边又宣称法律不是档箭牌的社会,所以,我们既不是属于法治国家,也不属于人治国家,我们是一个精神分裂又双性同体马列毛邓(矛盾)混杂的宗教国家。

有人拿厦门的陈水总来说事,认为如果实行安检就能避免悲剧,这显然是盲人观象,是的,公车安检可能避免了这次的悲剧,但陈水总依然可以选择去菜市场,那儿人也多,那以后是不是菜市场也安检?因此,,如果社会不公平的根源得不到解决,那么悲剧性的暴力很容易在某一地方突然暴发,有那位天才能做到十步一安检,处处是笼子?

还有人说,安检不也是保障律师和你当事人的安全吗,报纸上不是经常报道律师和当事人在法庭上被打了吗?是的,我承认律师和当事人确实在法庭上被暴力了,可是你仔细看看这些新闻,律师和当事人被打的时候,我们的法警在做什么?我们的法官在做什么?法警大部分不是没有及时出现在现场就是站在旁边看笑话,而文质书生的法官庭审一结束立即就遛了,有胆气不怕事的法官甚至公然说出,要打去法院外面打去,因此,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安全靠的不是安检,而是法警,甚至也不是法警而司法公正,因为从最终来讲,只有公正的司法,能赢得公众信赖的司法,才能恢复司法的定纷止争功能,才能化解社会极端的暴戾。

香港法院没有安检,但法官极力争取做到让市民信赖自己,为了争取市民的信任,他们不是靠宣传,而是靠公正的司法,我们经常看到香港法官在判决书里公开斥责某某警官违法令整个警队蒙羞,对这种政务官员违法香港法官动不动就是无限上岗上线的做法,经常令大陆民众不解,也令大陆官方不屑,但我们法院做不得。

再说说香港的法警,香港法院不安检,但每个法庭都有专职法警,法警的作用,一方面是维持法庭秩序,随时接受法官的指令,处置庭上突发事件,另一方面是传递司法礼仪,向每个进入法庭的旁听者告知旁听注意事项,比如告知尊重法庭,又比如告知进入法庭就坐前向法官席鞠躬致敬,香港的法警与说他的职守是维持法庭秩序不如说他的职守是传递司法精神,有这样的法警,法庭内的法官、律师和旁听的市民都会感觉到安全,反观我们的法警,要么拥集在安检机,要么在空调房下喝茶调侃吹大山,要么手握塑胶警棍随时殴打举动出格的民众,整个法院大堂内外充斥以暴制暴的气息,哪里还看得到什么司法礼仪和司法文明?

我们的司法做不到香港的司法文明,我们的法警也学不来香港法警那样深知法的精神,因此,只能依靠安检来维持自己不被暴力伤害的体面,法院安检越严也只能反衬出法院对自己定位的极度不自信,对自己越不自信就越容易将所有普通公众都设想成假想敌,在官方看来,人民都是面目可憎心存不良,都充斥着暴力,都是不可信任的对象,都是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这种思维越严重,离司法的公平、公正就越远,最后陷入了全民是敌的包围圈中,这就更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不安全感,说好听点是保障安全,其实是作茧自缚的可怜虫,然而无论如何,不对公诉人、法官进入法院进行安检,而只对律师进行安检,无疑是对律师职业的羞辱,这种特别安检只要存在一天,我就不相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因此,我反对安检,不仅反对对律师的安检,也反对对一切当事人的安检。

门禁、登记、随身物品安检,人身安全安检,以后恐怕还会创新出更多的安全保障措施,法院一层一层地加固自己的司法碉堡,偷偷地躲在小格子的窗口内向外窥视着普通公众的举动,这是件多么令他们神往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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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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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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