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在法院的调解室,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案。调解室很小,只有四个位置,旁听的人不少,但没法进入,只能在门口张望。
我代理原告。诉称“原告因被告的推荐,投资所谓的美国ABCD农业投资项目,把69万汇入被告账号,但被告并没有把钱汇入ABCD公司,而是自行处分。此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而且,被告也曾返还给原告10万,亦是自证不当得利”。被告的庭上答辩,让我吃惊。被告说“美国ABCD项目涉嫌传销,法院不应受理本案。”被告的策略大概是,此案一旦涉及传销,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且其当事人也未必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78条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对传销活动人员30以上以及层级三级以上才追究的。
我反驳对方的意见:其一、是否传销,要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在未认定之前,不应以传销来定论此案。其二、无论是否传销,本案原告是纯粹的被害人,是被骗的,被告应该返还投资款。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资款后,予以运行,该行为与原告无关。对此,2011年2月17人的人民法院报也有案例《非法传销被害人可就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中传销的被害人依法起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三、刑事、民事的程序,并行不悖。原告当然可也主张民事权利,何况本案刑事并无启动。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宣布本次庭审结束,下次何时开庭,另行通知。
原告是退休老师,半生积蓄都在被告处,庭审中情绪几乎失控。呜呼,投资陷阱,害人不浅。据悉,类似的案件在江苏等地也在发生。希望法院能公正审判,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