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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员工张某,利用管理QQ之便,盗卖QQ靓号87个,获利40万。日前,被深圳南山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徒刑2年,罚金3万。

 

这个判决值得商榷。通常,职工监守自盗,是职务侵占行为。本案难点是虚拟财产,但法律和司法解释滞后,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价值没有定论,所以难定职务侵占罪。而选择了牵连的非法获取系统数据罪,也是牵强之极。盖系统数据,一般是指非财产性数据,譬如计算机系统以及机内存储的文件数据等,如果是财产性数据,如股票、网上银行,显然是作为财产而论的。QQ号码,是一个成熟的产品,具有财产属性,应该不属于刑法上的“数据”范围。如果把QQ号码等一切计算机文件都视为数据,那么盗窃游戏账号、银行账号、股票都涉嫌该罪,而不是盗窃罪?可见,如此认定逻辑之不通。因为虚拟财产难以认定,而换一个罪名来了掉案件,并不符合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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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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