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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宁,何许人耶?重庆一干练美女检察官也。在李庄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即是起诉李庄的检察官,并在法庭中指斥李庄嫖娼,而名声大噪,成为当时重庆的政法明星。此一时,彼一时,如今重庆唱红打黑的官员垮台了,冤假错案也开始陆续平反,李庄案的申诉也已经启动,于是幺宁再次纳入民众视野。如何看待幺宁,代表着对公检法官员处理的一种法治态度。

 

对幺宁的看法,体制内外的意见泾渭分明(从微博的评论可知)。体制外的认为,幺宁恶意操弄法律,违背职业道德,应予严惩,以儆效尤。此类司法人员,唯权力马首为瞻,能力越强,危害越大。律师们大多持这种意见,因为他们及其当事人或多或少深受不公平的法律所害,所以义愤填膺,以直报直。体制内的大多认为,不能归咎于个人,幺宁一介女子而已,其只是执行职务而已,不应也不能承受体制恶之重,且此事涉及者多,而单盯住幺宁是选择性报复。体制内的司法人员大多持这种意见,盖履职是身不由己,而主观上是讳伤同类。

 

我是持第三种意见的,即丹诺律师所说的“我憎恨罪恶,但不恨犯罪的人”。幺宁是体制的产物,是司法是权力附庸的毒树之果,所以体制的原因是主要的。但体制是抽象的,体制中的人是具体的,幺宁的积极参与、邀功求赏,也是体制的一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就李庄案而言,是一个有组织行动,幺宁的作用处在中间。基本可以分为五个部分:其一、主谋,即领导的指示定调,造意者。第二、主要执行者,即侦查机关的专案组,执行领导意志,与主谋同罪。其三、帮助实施出力者,即起诉机关的检察官。其四、最后下手者,即最后做出决定的法官(包括一审、二审),其五、合伙互相利用者,即龚刚模的告发,以及证人对李庄的伪证指控。以上五个环节,缺一不可,幺宁所处并非最重要的位置,所以其责任该中允适当。从古代法律传统来看,譬如唐律,对多人行为,主要责任是造意者、执行者、最后下手者的,即抓两头、放中间,而幺宁正处在中间。

 

李庄事件最大的沉重处是,其一、当事人举报律师,彻底破坏了律师制度。其二、公检法全部成为权力的附庸,而其中检、法又是公安的陪衬。这样,事实上彼时的重庆是无法无天的,如文革一般。现在纠偏,也应持法治主义,其中须注意者有三:第一、摒弃重刑主义,不搞报复清算,而是实事求地追责。历史上,重刑主义都是失败的,那是法律万能论,正如沈家本说的,唐朝死刑轻,不见凶恶者多,之后死刑重,凶恶者接踵于世,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重庆也一样,司法的藩镇化、虚无化,是体制产物,改革司法是根本。第二、法律的作用主要是不可避免性,违法必究,尤其是对公检法的知法犯法,予以实质性追究,才是形成法治的基础。而目前的情况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对官家人违法放纵,是一大法律黑洞,最后使得法律成为治民法,而失去其本意。第三、法律的施行,要罪行相适应,才能体现正当性和正义性,否则是过犹不及。给任何人出入罪,都是不公平的,也是亵渎法律的表现,而被处罚人也是不服气的,法律会失去教化作用。

 

对幺宁事件,给一个中允的处理,有利于法治观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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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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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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