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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523日报道:“200910月至今,(律师)丛某在互联网QQ律师群聊天时,得知向他人提供企业信息可以获利,便开始通过网上寻找客源。找到客源后,其在没有正常代理业务的情况下,就以律师身份和冒领的其所供职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从相关工商部门非法调取企业工商档案及法人信息。此外,丛某还通过互联网搜索外地律师事务所的信息,查找合作律师,帮其查询当地企业工商信息,或者在网上购买相关企业的法人信息,然后以每条利润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对外出售,共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今年420日,嫌疑人丛某在北京警方的专项抓捕行动中落网,随后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看了以上报道,觉得莫名其妙。其一、律师调查工商资料,是基本业务之一。从某虽然不是直接受客户委托,但受到其他律师的委托,进行调查也是正当的。收费100-1000元也不高,因为如果外地律师来本地调查,花费的交通费和差旅费加起来会更高,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出现律师间的跨区域业务协作。其二、调查所得的工商资料,主要是公司信息,而不是公民信息,何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何况,根据目前的工商规定,律师凭介绍信只能调查外档(即企业基本信息),而年检资料等内档,要法院立案后才能调取,律师又如何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综上,法律要保障律师的调查权。律师的调查权,是否滥用,要看其目的。只有在律师明知该信息用于不法行为而去调查,其行为才涉嫌犯罪,否则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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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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