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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热议一个小偷逃跑摔死案。案情是:今年 3 13 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窃以为,本案不该起诉。黄某发现有小偷,予以追赶,是私力救助行为,也是公民扭送违法犯罪分子的追捕行为。此间,发生的搏斗拉扯,并无不法之意,属于正当防卫,故对于过失造成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起诉,认定黄某有过失,但没有意识到这“过失行为”一个正当免责的行为,故起诉错误。

再看古代法律的处理。唐律疏议第453条规定,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疏】议曰: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仗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仗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其拒捕、不拒捕,并同上条「捕格」之法。——即对盗贼,旁人可追捕,何况财主!如果盗贼持仗或者空手逃跑的,也准许杀死。现代法律不准许杀死逃跑的嫌犯,但是对于过失免责,应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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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42篇文章 1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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