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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从美国回国投案自首。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涉嫌贪污犯罪,国际刑警组织通缉20034月,杨秀珠获悉案发,逃至香港、新加坡、法国、荷兰、意大利美国其间,曾多次提出“避难”申请,未成。

 

这样一个狡猾逃犯,怎会轻易归网?这一方面是,中国反腐力度陡增,在外有压力,另一方面则是杨秀珠此次回来,法律上已大占便宜,相当于减去多年刑期了。何以见得?其一杨秀珠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其二、逃亡期间,贪污受贿的追诉标准已大涨。2003年贪污受贿十万以上,判处徒刑十年以上,而如今是贪污受贿300万,才判刑十年以上,涨了三十倍矣。见杨秀珠下飞机,面对微笑,举止从容,除了头发略灰白外,看不出一丝逃犯之窘境也。

 

而自首制度更要检讨。现在的自首,等于“鼓励”嫌犯,一出事就逃跑,不坐以待毙,然后以后借机回来从宽处罚,譬如赖昌星、杨秀珠,莫不如此。比较一下古代的自首制度,就知道现在的缺陷了。《唐律疏议》第37条规定的自首有三类:第一类是犯罪未发,无人告状的自首,免其罪。第二类是知人欲告状,逃跑后,回来自首的,减罪二等处罚。第三类是案发后逃跑的自首,所犯之罪不可免除,但是逃亡之罪可以减免,杨秀珠即属于此类要之,根据唐律疏议第465条、第459条的规定,犯罪以后是不能逃跑的,如果逃跑,要定逃亡罪,而且很重“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百。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九日流三千里。而现在的刑法,不处罚逃跑,只给自首从宽处罚,是个法律漏洞,客观上会造成“先逃跑,后自首”,使得自首成为脱罪的工具,虽然有利于司法效率,但亦失去公平矣。是故,须修改自首条款,鼓励案发前自首,处罚逃犯,督促嫌犯及时自首,达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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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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