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作家罗尔,因五岁女儿罗一笑患白血病,治疗费用不济,遂与深圳小铜人金融服务公司合作募捐。罗尔在小铜人微信公众号“p2p观察”上,发布《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以打赏功能募捐。同时,小铜人公司承诺“(读者)转发一次,捐款一元”。由于募捐手法新颖,读者感动,收到捐款二百万。但随即被曝光,罗尔有三套房子,并非经济困难户。对此,罗尔表态,医疗费已筹够,停止赞赏与捐助。
罗尔在自己有三套房子的情况下,去募捐,让没有房子的捐款者何以堪?过矣。但在法律上,并没有违反《慈善法》。《慈善法》第101条规定,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或者虚构事实欺诈捐赠的,民政部门予以责令停止,责令退还,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小孩生病是事实,故非欺诈。又,是父亲为女儿医疗费求助,故非慈善活动。查《慈善法》第3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显然公益活动,是为了别人,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自己,为亲属私人利益。所以,罗尔的为亲属募捐,是个人求助行为,不受慈善法调整。小铜人的情况则与罗尔不同。小铜人帮助罗尔募捐,而且乘机营销吸粉,此募捐行为,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该受到慈善法的调整。
最后,《慈善法》关于个人不得公民募捐做慈善的规定,本身亦是大有问题,并非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