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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报道,最近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的一周姓律师,因在办理一宗强奸案中涉嫌律师伪证罪被捕。据警方介绍,今年1月17日,南山法院开庭审理这宗强奸案,周某作为涉案疑犯卓某辩护律师出庭,提出让受害人出庭作证,被害人当庭翻供称“她和卓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而且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该作证行为不合逻辑,要求南山警方对其作证是否真实进行调查核实,遂案发。以上是警方的一面之词,案件事实尚待进一步侦查。

本案的律师,是在辩护过程中被抓捕的,当事人的案件还没有判决,被害人的陈述真实性还没有认定,律师却进去了,颇有给人以对律师报复性执法的联想。试问,如果被害人庭审的“翻供”属实,案件如何办?当初承办的侦查人员是否也涉嫌伪证罪,现在承办的人员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

本案逮捕周某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律师随时可能遭到检察官、警察的报复性执法。

我们充分注意到,很多冤假错案平反时,譬如赵作海案,司法人员涉嫌的罪名是刑讯逼供案,而事实上,这些冤假错案中,司法人员做的笔录是诱供,是虚假,却没以伪证罪去制裁,却把这样一个罪名按在律师头上,逻辑不通。

作为法律人,律师和司法人员都不能作伪证,作伪证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法律不应歧视性针对律师规定罪名,而放过作伪证的司法人员,更不能把刑法第306条作为打击报复律师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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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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