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律师,是在辩护过程中被抓捕的,当事人的案件还没有判决,被害人的陈述真实性还没有认定,律师却进去了,颇有给人以对律师报复性执法的联想。试问,如果被害人庭审的“翻供”属实,案件如何办?当初承办的侦查人员是否也涉嫌伪证罪,现在承办的人员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
本案逮捕周某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律师随时可能遭到检察官、警察的报复性执法。
我们充分注意到,很多冤假错案平反时,譬如赵作海案,司法人员涉嫌的罪名是刑讯逼供案,而事实上,这些冤假错案中,司法人员做的笔录是诱供,是虚假,却没以伪证罪去制裁,却把这样一个罪名按在律师头上,逻辑不通。
作为法律人,律师和司法人员都不能作伪证,作伪证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法律不应歧视性针对律师规定罪名,而放过作伪证的司法人员,更不能把刑法第306条作为打击报复律师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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