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付快递费39元”是常见的快递骗局。其流程是:寄件人委托快递公司寄出货物(通常是香水等“三无”产品,甚至是废纸文件)给收货人。收货人付费39元后,取得货物,发现被骗,但联系不上寄件人。而快递公司收款后,先扣除快递费,其他款项(所谓货款)通过pos机等方式转给寄件人。
刑事法律上,寄件人是在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金额少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金额多的(司法解释规定追诉起点是2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快递公司如果知情,则是诈骗同谋,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不知情,未尽合同义务,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上,寄件人与快递公司是运输合同关系(兼代收费服务),一旦收货人收货,则寄件人与收货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收货人与快递公司也存在合同关系(暂且叫收货合同)。收货人的法律地位,因为其是付快递费给快递公司而取得货物,故不是运输合同中的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是没有付费义务的,只有权利),而是独立与快递公司形成合同关系,是合同主体。根据快递实名制,收货人有权从快递公司获悉寄件人的实名信息,快递公司有交付完好货物以及告知寄件人身份的附带义务。故如果快递公司无法提供寄件人信息,则是合同违约,须承担赔偿责任,即法律上可推定快递公司为实际寄件人,就如海事审判中,如果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托运人的存在,则可推定该承运人为托运人。从社会常识来看,快递公司可转款给寄件人,但又联系不上寄件人,必有问题,难辞其咎。面对寄件人下落不明,快递公司的正确做法是拒收快件,否则要承担责任。
按上面分析,寄件人身份不明,快递公司也可能被寄件人利用,而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过重?考虑到,“货到付快递费”比正常的快递费多,意味着快递公司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责任不为过,何况事后快递公司可以向寄件人追偿损失的。事实上,有经验的快递员,会很快判断出此类业务风险,从而做出拒接或者报警处理,而缺乏经验的快递员,或为了收取更高快递费,而冒险投送,当然要自负其责了。快递公司与监管部门对于“快递费到付”也要制定专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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