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近日嘉兴发生一起罕见的焚烧尸体案件。原来,云南人刘某客死嘉兴,其二个儿子,怕殡仪馆的火化费用太贵,将尸体运至某垃圾堆,用事先准备好的柴油焚烧后离开现场。目前,兄弟两人因涉嫌毁坏、侮辱尸体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两个嫌犯是不孝,哀哀父母,生我劬劳,但最后连遗体也不愿收拾。再说,火花费用并不高,手头拮据,为葬筹钱,别人也会同情,何至于汽油焚烧呢。而在垃圾场焚尸,损害尊严不说,而且会吓路人,污染环境,不仅违背善良风俗,而且扰乱社会秩序。
在古代,子孙焚长辈遗体是十恶之一的不睦罪。《唐律疏义》第266条规定:“诸残害死尸,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疏】议曰:“残害死尸”,谓支解形骸,割绝骨体及焚烧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各不减。注云 “皆谓意在于恶者”,谓从残害以下,并谓意在于恶。如无恶心,谓若愿自焚尸,或遗言水葬及远道尸柩,将骨还乡之类,并不坐。“换言之,出于恶意的毁坏尸体,子孙亦要被处罚。
不过,现代刑法的遗体保护角度与古代不同。古代信封儒家学说,重视葬礼,葬者藏也,出礼入刑,维护等级制度,故严惩不肖子孙。现在社会更重视的是对死者家属的保护。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本案而言,两嫌犯为了省钱而火烧尸体,手段不对,但无侮辱之心,也难谓是刻意毁坏尸体,其违反尸体管理规定,但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于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