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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清晨,临沂发生一起出租司机追尾行人事故。从视频上看,在宽广空荡的机动车道上,一群行人在暴走晨练,而司机似乎是疲劳驾驶,从后面直撞上晨练队伍,造成一死两伤。目前,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事故责任分担是焦点。行人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车,有过错,要承担部分责任。肇事司机,未尽瞭望义务,操作不当,亦要承担部分责任。关键是孰主孰次?而此责任的认定,非但涉及民事赔偿,还关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故本案中,如果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定司机是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窃以为,行人闯入机动车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过失驾驶,负次要责任,不追究其交通肇事罪责任。理由是:交通安全,各行其道。行人晨练故意走机动车道,是违规在先,而且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肇事司机虽操作不当,但毕竟行驶在机动车道,若无违规行人,也不会发生事故。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7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理,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行人进入机动车道的,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如此处理,不仅关乎个案公平,更重要的是维护交通规则的权威,唯有各行其道,才能保障各方安全。
本案被害人是不幸的,运气也有点背,而从法律救济途径来看,暴走晨练的组织者也要承担责任。盖集体走入机动车道晨练,是将队伍置于危险之地,故组织者对成员也是侵权的。成员的跟随也有错,但不能因之免除组织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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