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孕妇因不能剖腹产,疼痛难忍,绝望跳楼,谁之过?下面作一个假设性的法庭辩论:
孕妇:我跪求家属两次,要求剖腹产,均被拒绝。
家属:我又不是做手术的,你应直接向医院说。
孕妇:我向医院也说了,没用,人家不听,说要家属同意。
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做手术要孕妇与家属共同签字。孕妇与家属意见不一致的,我们不做。
以上可知,孕妇之死于三个因素的结合:家属的狠心、医院的推卸责任、医疗规定的缺陷,而背后则是沉重的医疗体制,以及对于病人权利的漠视。医院怕担风险、怕医闹,出于自保,要求病人与家属共同签字,医疗规定从制度上予以确认,而所造成的副作用是,病人的话语权小,家属的话语权大,形成代理人反而超过本人意见的悖论。病人一入医院,即似乎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物),而被强行代理,从根本上违背了民事代理制度。医疗的现实扭曲了法律,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医生群体,付出的代价却是牺牲病人权利,甚至生命。
救救孕妇,最终要理顺医疗体制,让医生执业无后顾之忧,而专注于救死扶伤,不因为担心自己风险而不作为。在法律层面则是修改医疗制度,规定清醒病人的意见高于家属意见,当两者相左时,以病人意见为准,医生可以开展治疗。但在当前,医疗体制不顺,制度缺陷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扯皮不免,孕妇的命运实际取决于是否嫁对人了,呜呼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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