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报道,海淀法院的一则判决:林志颖因在新浪微博,发布一张ps的配图,被判赔偿34.5万。该原图是摄影师朱庆福1992年拍摄,反映我国侦察兵面貌,曾获奖。而配图将其中一名战士头像换成林志颖头像。林志颖收到起诉状后,辩称,已断开链接,发布致歉说明,以及原告索赔110余万金额过高。
本案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案子,要尊重版权,否则未经版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是要赔偿的。譬如本案就侵犯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赔偿的损失,还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公证费等。
不过,本案有疑的是,该34.5万损失是如何计算出的?大大高于一般照片侵权的赔偿数字。查网上盗用照片的赔偿案例,一般是赔偿几千,或者几万,而本案单张照片就赔偿34.5万。一般而言,赔偿的损失要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或者被侵权人的损失。以本案而言,林志颖发ps自己头像照片,好玩而已,并无商业利益,而被告的作品完整权虽被侵犯,但换了一个明星的头像,戏谑行为,也未造成多大负面影响,且经此事件,名气更大,所以损失难以计算。此种情况下,唯有法官自由选择,拍脑袋定数字。或许因为林志颖粉丝多、而照片也曾获奖,于是多判了点,却不知出名与损失的关联性并不那么简单。所以,建立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法,尚需法官精密的说理,使得案件公平,符合社会常识。另外,本案没有提及ps照片的来源,亦是遗憾,因为源头是ps者,林志颖是转发,涉及到侵权的故意与过失,影响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