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10月19日,湖南湘潭,一轿车在高速上行驶时与一只突然窜出的狗相撞,狗被卡在车头。怕狗主人找麻烦,司机“载”狗行驶近40公里。民警发现后救下小狗,要求女子妥善处置,并进行了批评教育。
该新闻报道,混淆了法律与道德。高速公路上出现狗,是一个巨大安全隐患,司机若应对失当,可能发生事故,甚至车毁人亡。所以,首先应该要求高速运营公司,及时清理路面之狗,保障道路安全。其次,调查狗主人,有无尽到管理责任(现实中难找狗主人,但也不应放弃)。最后,才是司机问题。如果违章驾驶(譬如超速等),司机有责任,如果没有违章驾驶,则无责任。就如本案,司机正常行驶,狗引发险情,撞上狗,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而没有及时人道处置狗,则是道德问题。
高速撞狗,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此是行政认定。第二个民事责任,涉及到违约或者侵权关系。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行政认定与民事责任,有牵连,但不等同。换言之,即使司机负事故全责(狗没法认定责任,并非事故主体),高速运营公司违约或者狗主人有过错侵权的,仍然可能要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其一、高速运营公司与司机是合同关系,其有义务及时清理路面之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对于该义务标准,可以常识来判断,如果,狗是夜间突然闯入的,高速运营公司一时难以发现,不可归责。如果狗在高速公路流浪既久,则高速运营公司难辞其咎,必须归责。又如,某高速地段,经常出现狗闯入,则高速运营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才能免责。总在不外乎人情事理。
其二、狗主人对狗有监管义务,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狗主人责任。其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放任狗跑到高速上去,成为危险隐患,造成事故,狗主人有法律责任。狗主人有保证其狗不侵犯他人之责。现实中,高速上的狗,很多是流浪狗,难以查明狗主人而没有承担责任,但此只是证据问题,如果查明狗主人有过错,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以上可知,高速上撞狗,涉及到司机、高速运营公司、狗主人等三方关系,每一方守法,才能免责,否则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还涉及到高速交警的义务与责任。交警巡逻发现路面之狗,或者接到高速上有狗的报警,亦须及时去清理,否则有渎职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