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扶老太而被告的案例不少。于是有人畏老太为碰瓷者,而不敢去扶。最近法制晚报报道的一则新闻,则是一老太主动去扶人受伤索赔案,引人深思。案情是:70岁的老太到超市购物,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遂去搀扶,不幸自己摔倒,胸椎骨折。为此,老太将超市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孙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此案,是救人不成,反要被救者索赔。社会舆论反应不一,或曰见义勇为,或曰高级碰瓷。
窃以为,生活是复杂的,好人坏人到处有,不能因是老人而贴上“碰瓷者”的标签,那不公平,而应实事求是,根据个案认定。就本案而言,如有证据证明,老人是因为搀扶而跌倒,则是见义勇为。《民法通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故本案被救助应给予以适当补偿。至于“适当”金额的确定,则还要考虑是否有救助效果、救人者受伤其自己是否有过错等综合酌定,而不是必定全部要受益者承担。
当然,也有极个别者,利用以上救助法条,假装救人而实际碰瓷。对此也要须有证据去证明。碰到疑难的案件,无法证明是救人还是碰瓷,该如何处理?则根据举证规则,救人者(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是出于救助。故此类案件,法官也是可以根据证据以及经验审判的,公正的审判亦能引导社会风气。我们就要助人为乐,又要善于救助,救助同时,保存证据,保护自己。